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立项审批、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