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等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申诉和再审律师代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衔接、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在业务衔接、场所使用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