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商会等团体,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激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