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经许可从南汀河流域河道取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建设、使用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下泄流量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如果河流来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河道来水必须全部下泄。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或者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修建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