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经许可从南汀河流域河道取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建设、使用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下泄流量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如果河流来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河道来水必须全部下泄。

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或者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修建或者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