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河道管理设施建设;新增可利用土地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南汀河河道治理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