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河道管理设施建设;新增可利用土地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南汀河河道治理和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