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进行设计和施工;已建住宅应当进行水表出户改造,计量水表应当推行智能化管理;(二)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或者不合格材料;(三)既有建筑新装、增装、改装供水设施的,用户需凭权属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