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施建设进行监督。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