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总表收费的居民住宅小区,向供水单位移交供水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

(二)结清水费,并移交收费台账等基础资料;

(三)供水设施技术图纸等相关资料齐全;

(四)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