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物的;(二)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的;(三)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