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物的;

(二)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的;

(三)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