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四)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