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完善村镇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完善村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村镇建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