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文明和谐宜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