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