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