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公民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