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

(三)服从旅游经营者管理,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