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私人作物,不乱搭乱建;

(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三)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按照汽车停放管理规定,不将汽车停放于小区公共通道;

(五)文明饲养宠物,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