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
(三)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六)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经营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