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提高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爱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三)保护海洋、江河等水域环境,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倾倒废弃物;(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参加海洋水上项目时,不踩踏珊瑚礁、红树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