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废弃物;

(二)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污损公共场所标示物;

(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使用公厕后即时冲水,不占用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

(五)维护公共安全,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临路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门前环境卫生、容貌和秩序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