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自行消毒,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对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活动。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的公共餐具、饮具。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