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公共餐具饮具消毒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中消毒第十三条有效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后公共餐具饮具的批次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消毒合格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