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