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