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践行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