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加工经营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