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城镇建成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作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