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加工经营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