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物料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