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四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