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加强可导致重大传染病类虫媒的防制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止虫媒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重点开展登革热、疟疾等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媒介监测评估工作,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评估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建立境外疫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境外疫病疫情风险早期预警,严防重大疫病跨境传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