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