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共同开展调研或者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组织办理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