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重点办理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等内容,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督办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重点督办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督办进度、督办方式等内容,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