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重点办理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等内容,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负责督办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重点督办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督办进度、督办方式等内容,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