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四条有效负责督办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走访、座谈,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督办力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