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负责督办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走访、座谈,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督办力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