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共同开展调研或者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办理工作的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办理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人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