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适应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