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建立具有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实行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逐步建立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理一体化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

鼓励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