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适应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