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