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