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