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