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