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