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