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六)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七)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
(八)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公园、旅游景区,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