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