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

(二)设置排污口,或者向城镇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