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六)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七)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

(八)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公园、旅游景区,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